航班天气原因取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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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天气原因(一般指气象灾害)是法定的航空运输经营风险免责事由之一,在民航法规体系中属于“法定免赔”范畴。 《民用航空法》规定:航空公司应当对下列情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航空公司或者其受委托人原因造成旅客死亡的;由于航空公司或者其受委托人原因造成的旅客人身伤害;承运的货物毁损、灭失。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气象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损失或费用,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即:因下列原因造成旅客伤亡的,承运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其责任以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为限:

1.战争或者战争状态;

2.政府行为;

3.暴乱、罢工、骚乱;

4.盗窃、抢劫、诈骗、贪污、贿赂、敲诈勒索;

5.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

6.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错误的决定;

7.非承运人、机场管理部门、航空保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非法侵犯承运人的飞机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劫持、恐吓乘客和机组成员;

8.旅客自身的原因。 但该限制条款不应当理解为承运人只要出现天气原因就可以完全免责,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认定相关事实并作出综合判断。

例如,在(2019)京01民终5632号案件中,一审法院查明,东航MU583航班在执行飞行任务过程中,因为飞机左主轮爆胎导致舱内警示灯闪烁,随后飞机右主轮胎又因为冒烟警告而逐渐丧失动力,飞机因此下降至安全高度后进行迫降,最终有惊无险。法院认为,虽然本次事故系意外事件,但是东航在保障飞机正常行驶和安全运行上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判决东航应承担相应的赔偿的责任。在航班因为天气等原因取消时,承运人并不当然免责,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其是否真正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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