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时间是几点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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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夜间时间”,究竟是指什么时间呢? 如果仅从自然时间的角度来解释这个问题,那么很容易: 24小时制中,18时至次日6时自然时间属于“夜间时间”;而17时即19时的前一个小时,以及次日0时即凌晨3时后的一个小时,自然也属于“夜间时间”。 但我们讨论的问题不是自然时间问题,而是法律时间(日)、法定节日(周)和工时制度(月)中的“夜间”概念。因此就需要考虑这些“夜间”概念在劳动领域的具体规定。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关于“夜工资”的计算方法是: 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正常工作日加班的,每天最多加2个白班或2个夜班,每月不得超过40个小时,每周必须休息一天并且同休息日加班工资相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据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18时至次日6时期间上班,则该时段属于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照上述计算方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延时加班费。而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17时至次日1时期间上班,且没有调休,则该段时间既包含夜间加班时间又含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应按照以上方法计算加班工资后再乘以25%的法定节日加班工资系数另行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以“加班补贴”“加班补助”等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额外报酬能够与依照上述方法计算的加班工资大致相抵,当事人对差额部分没有争议且自愿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再另行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分析是针对标准工时制度的劳动者而言的,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来说,上述分析的方法可能并不合适。因为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其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已经由计件单价直接确定,单位已经支付的加班费通常也已经包含在计件单价之中,如果还要按上述方法另付加班工资显然有失公平。对此,我国现行《劳动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夜工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第41条规定发给加班工资。可见,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了定额任务后所获得的收益,除了正常的工资以外,其他所有的劳动报酬均属于加班工资。只要用人单位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了劳动者,就不需要再支付任何形式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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