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到大竹多少公里?
我老家是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的(离重庆很近),在90年代末在成都市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没考虑太多就签了买卖合同交了房款。可是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卖方反悔了不愿意把房子给我。当时我也是在异地打工收入也不高而且买了这套房几乎花掉了我所有积蓄。后来卖方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当时不知道还可以起诉开发商要求返还购房款)。
第一次庭审时我在代理人指引下找到了当时签合同的卖方的委托代理人(他当时就在现场但一直否认自己是我买的房的代理),通过他我拿到了当时卖方给我出具的收款凭证(收了我全部款项的收据)。法庭上他看了这个证据后当庭表示承认,并同意我的付款请求。但是法庭认为我的付款请求与本案无关,判决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
我当时不懂法也不知道可以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权利(当时以为房地产公司的意思就是把房子卖给我了,只是卖方反悔不认可)于是我就直接向卖方提出了支付剩余房款的请求(还有部分房款没有付清),他仍然以同一理由拒绝,并且故意躲着我。后来我找到他们一家人,他们仍然表示不同意,还骂骂咧咧。
我就自己找了几个纸箱子躺在他们家门口(他们住的是单位的筒子楼,一进门就是客厅和厨房),表示如果他们不答应我就不起来。结果还是没用……当时年轻气盛就想用极端的方法解决问题。 后来又重新立案(换了一个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方又否认我提供的收款证据的真实性,表示并没有收到我的任何款项(他当时已经在庭上认可了这一证据的真实性)。
我于是在法庭上再次要求他出示当时收了我所有款项的凭据(他当时就是凭借据起诉的我并要求我返还房屋的),他却表示已经丢失无法出示。由于证据对于他是很重要的一笔记录,不可能丢掉的。于是法官当庭质问他为什么不提供复印件,他的解释居然是“找不到原件”!!!(难道他能把一笔假的记录放在法庭上吗?)
最后我胜诉了,法院判决他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
我是农村出来的,虽然初中毕业但是我记忆力很好,读书时也擅长辩论(可能是性格使然),而且在异乡打工多年也锻炼了我的沟通能力(毕竟很多沟通都是建立在良好的表达能力基础之上的)。
现在回想起来其实那套房子对我来说并不值钱,但是对方却耍出了种种无赖手段来阻碍我行使自己的权利(其实那个时候买房的钱如果留在家里购买农具和生活用品,可能能够维持一个家庭好几年的开支呢)。不过我最终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也算是恶有恶报吧。 现在想起这件事情来仍然觉得后怕,万一当时执行错误导致我遭受更严重的损失(比如他继续刁难我不让我入住,或者再找几个借口把我起诉到法庭让他获胜从而让我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那我应该怎么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