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怎么过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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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做过一个项目,是在沈阳,建设北路,建设西路,建设东路附近修建一条地铁。那地方有浑河,还有桥。 当时方案是,在河两岸各修一段明挖盾构暗道,把土石方运走,然后河底部打桩做基础,做结构。但是这样施工成本就很高了。(虽然后来还是花了钱)

然后我脑袋一抽,在河边上修明挖隧道,直接打通到对面河岸去(其实就是河底走管),然后再从地面连接到地铁站。这样省去了盾构机和暗道的造价,而且速度也很快。 于是我就被调到了沈阳市铁西区规划局,专门负责这个项目。 (顺便说一句,当时我刚大学毕业一年,在成都上班,也是正在申请成都的户口)

有一天区里的领导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一趟办公室。我心里咯噔一下,知道准没好事。果然,一进办公室,就有两个警察站在那里, “你是某某吧” “是的” “我们局收到举报,说你非法占用土地” 我特么又不是土木系的学生,我是学城市规划的好吗…… 但是我还是很淡定地回答:“我不知道啊,我没占什么地” (我真的不知道,我在公司一直兢兢业业,从来不敢犯事)

“你知道占了多少地吗?” “大概一百多平方米吧” “那是桥洞,你知道这里原来是什么地吗?” “不是桥洞吗?”(其实我也不知道)

“这里是浑河,下面是河底淤泥,上面才是桥梁。你居然把一百多平方的场地沉下去,你知道这个坑要多大吗!” 卧槽,我当时真的以为我只不过少了些绿化面积和铺装面积,根本不知道其实地下已经挖了一个大坑,而且还离河底那么远……

于是我乖乖跟着警察去了分局,做了笔录,签字画的押。 后来怎么处理的就不清楚了。反正警察叔叔走的时候,我的档案里面多了个记录,这辈子都洗不掉了—— 开复信: 该人于**年**月**日因涉嫌违法占地,经我局传唤,未到涉案现场接受调查询问,且联系不到本人,案件调查取证终结后,依法告知其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 一、行政罚款二万元整; 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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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座地铁立交桥,一条轨道交通线路需要上跨另外一条轨道交通线路,就需要建造一座地铁立交桥(或称立交),通过立交桥来实现的,就像高架立交桥一样的原理。立交桥属于区间隧道的一部分,一般位于转弯处,因为需要抬高线路来实现跨越,而在拐弯时更容易抬高线路,所以多采用曲线形式。

实际上在很多城市多线成网后,地铁多采用线线贯通换乘,而不采用“立交”方式——因为修建地铁“立交”不仅施工难度大,建设成本高,工程实施困难,还会增加乘客的等候时间和乘车距离。

因此只有在遇到特殊困难时才会采用地铁“立交”工程,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等城市均有修建。在修建地铁“立交”时为了尽可能减少乘客的乘车距离增加候车时间,通常上跨线路和被跨线路在相交后均设有两个车站(有时也会合建),乘客可以通过这两个车站进行换乘,这样就能减少因修建地铁“立交”带来的不便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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