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保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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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51年9月1日开始,我国施行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国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由铁路转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应由发货人向铁道部门办理托运,凭铁路局(或分局)的承运通知单填写水路运单。货物到达后,由到达港通知铁路部门派人领取,并根据承运通知单上的记载运回铁路站场。

在港口铁路线内进行的危险货物的托运、承运、装卸、运送和中转等作业,按铁道部门的规定办理。1991年3月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重申了上述规定;并在第六章附则中还规定:“铁路管理的其他线路上的运输活动,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基于以上理由,危险货物在“厂矿企业铁路专用线(或称‘专线’、‘私线’)”上进行的有关运输及作业活动,也必须按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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